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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9(高新区)

索引号 : 011337231/2020-04639 文  号 : 咸自然资规执罚〔2019〕29号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9(高新区)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3-31 16:26

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2019年6月1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4年初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横沟桥镇孙田村的集体土地建西园十路,目前尚未完工,路面未硬化,地面无建筑物。该宗地占地面积9416平方米,土地类型为耕地983平方米,园地80平方米,林地7641平方米,交通运输用地219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435平方米,其他土地58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涉嫌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非法占地的事实证据:现场查勘笔录、现场图片、规划图、宗地图、询问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等。

我局已于2019年8月5日依法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咸自然资规执告〔2019〕2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自然资规执听告〔2019〕28),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及《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1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941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横沟桥镇孙田村;

2.对非法占用的9416平方米土地按10元/平方米予以处罚,合计9416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单位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咸宁高新区财政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咸宁开发区支行,账号:42050110191300000220。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复议,或者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可直接向咸安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