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19-0170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执罚〔2016〕2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02 07:46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国土资执罚〔2016〕2号 |
咸宁市鹏展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4月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4年2月,在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六组非法占用农用地13002平方米,用于沥青搅拌站项目建设,其中:7017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5985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用地主体的证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复印件、聘任书、委托书、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邓世新等信访问题的复核意见书、咸安区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表、咸宁金月獭兔养殖有限公司章程;
2、非法占地事实的证据:征地协议书、宗地图、询问笔录、土地租用协议书、法律文书送达回证、接受调查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我局已于2016年6月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国土资执听告〔2016〕4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0日内,将非法占用的13002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六组;
2、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机关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98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你公司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0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660平方米的堆放搅拌材料水泥场地;
4、对非法占用的13002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26.0040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行政服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责令限期拆除部分,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 波
电 话:15671818288 0715-8136645
地 址:咸宁市咸宁大道23号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