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7231/2019-0032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执罚〔2016〕1号 发布日期: 2016年09月0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6-09-02 07:45:42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国土资执罚〔2016〕1号 |
咸宁市咸安区电宏水泥制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6年1月对你公司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12月,在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实施公司厂房项目建设时,未经批准占用该村一、二组集体土地11235.3平方米(推土平整,无建筑物)。占用的土地类型全部为林地。所占土地中7867.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余下336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咸宁市咸安区电宏水泥制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咸安区电宏水泥制杆有限公司委托基建协调人员询问笔录、咸安区官埠桥镇政府干部询问笔录、张公庙村副支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片、咸安区电宏水泥制杆有限公司用地现状图、咸安区电宏水泥制杆有限公司用地宗地图、咸安区电宏水泥制杆有限公司用地规划情况说明;
3、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项目投资协议书、征地协议书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复印件、张公庙村村民代表征地会议记录、咸安区电宏水泥制杆有限公司征地面积附着物清点确认表、征地预付款收据、银行拨付票据。
我局已于2016年4月5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国土资执告〔2016〕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国土资执听告〔2016〕1号),你公司在法定权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将非法占用的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集体土地共计11235.3平方米,10日内退还给咸安区官埠桥镇张公庙村;
2、对非法占用的11235.3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22.4706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行政服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国锦=
电 话:13329981648 0715-8136645
地 址:咸宁市咸宁大道23号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