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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执罚【2014】7号

索引号 : 011337231/2019-01701 文  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咸国土资执罚【2014】7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2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2-22 15:23:27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国土资执罚【20147

 

当事人:咸宁市晨晖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赞希

 址:通山县闯王镇汪家畈村四组

经查,你单位于20141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通山县闯王镇汪家畈村一、六、七、八组集体土地1462平方米,用于高纯石英砂深加工厂房项目建设,所占土地类型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基本农田保护区。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四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土地巡查登记表;2、询问笔录;3、现场勘验笔录图纸和现场图片;4、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5、土地租赁协议;6、青苗补偿、租金发放表、领款单;7、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说明及图纸;8、听证申请,听证通知、听证记录;9、案件会审记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对非法占用的1462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924万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行政服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三个月内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4年7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