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7231/2019-0032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国土资执罚〔2015〕2号 发布日期: 2015年10月2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5-10-22 08:15:1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咸国土资执罚〔2015〕2号 |
湖北双狮茶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5年7月27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9月期间,在通城县大坪乡下畈村实施工业项目建设时,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农用地16993.49平方米(平整后打围墙,无建筑物)。超占的土地类型为耕地8800平方米,其余为水塘、农村道路和农村宅基地。所占土地中2393.3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余下14600.19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你单位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北双狮茶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任职决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湖北双狮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通城县大坪乡副乡长询问笔录、通城县大坪乡下畈村村长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片、湖北双狮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用地现状图、湖北双狮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用地勘测定界图、关于双狮茶业用地规划情况说明、双狮茶业公司土地出让说明、地类说明;
3、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征地协议书复印件、项目投资协议书复印件、通城县审计局关于双狮茶业扩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报告复印件、施工合同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5年8月21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咸国土资执告〔2015〕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咸国土资执听告〔2015〕2号),你单位在法定权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将非法占用的通城县大坪乡下畈村三块土地共计16993.49平方米,10日内退还给通城县大坪乡下畈村;
2、对非法占用的16993.49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2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计人民币33.9869万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咸宁市行政服务大厅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咸宁市人民政府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国锦
电 话:13329981648 0715-8136645
地 址:咸宁市咸宁大道23号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5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