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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崇阳县大源矿区硅石矿详查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咸宁市KP〔2025〕04号)

索引号 : 011337231/2025-26460 文  号 :

主题分类: 矿产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名 称: 湖北省崇阳县大源矿区硅石矿详查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咸宁市KP〔2025〕04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为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咸宁市资规委会的安排,由咸宁市自然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联合湖北昊天拍卖有限公司以拍卖方式出让湖北省崇阳县大源矿区硅石矿详查探矿权,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探矿权基本情况

(一)探矿权名称:湖北省崇阳县大源矿区硅石矿详查探矿权。

(二)出让编号:咸宁市KP202504号。

(三)地理位置:矿区位于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金塘镇。

(四)勘查矿种:石英岩矿。

(五)出让年限:5年(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计算)。

(六)勘查范围:面积0.6215平方公里,拐点坐标如下(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标准)。

拐点

经度

纬度

1

114°13′33.999"

29°14′37.408"

2

114°14′28.989"

29°14′35.658"

3

114°14′28.948"

29°14′18.136"

4

114°14′14.019"

29°14′21.869"

5

114°13′38.018"

29°14′25.869"

6

114°13′33.951"

29°14′25.259"

(七)出让资源储量:根据《普查报告》及其评审意见书,估算拟出让详查探矿权控制资源量603.20万吨,推断资源量863.70万吨,合计1466.90万吨。

(八)勘查工作程度:普查。

(九)勘查投入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出让组织基本信息

(一)出让人: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二)交易机构:咸宁市自然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民之家四楼C402

湖北昊天拍卖有限公司

地 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5号万通大厦703-705室

(三)交易方式:采取不设底价公开拍卖方式,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拍卖时间:20251113日上午 10:00    

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民之家四楼B428会议室

三、竞买申请人资格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符合国家规定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企业法人。

(二)竞买人应具有良好的资信,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惩戒对象”、“重点关注名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提供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三)不接受自然人或企业联合报名。

(四)竞买人在报名时须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为人民币捌佰贰拾万元(保证金账户名称:咸宁市土地交易管理办公室咸宁市土地及矿业权保证金专户,单位账号:942123013000287385,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行);竞得人的保证金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缴清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和相关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解除或退还剩余保证金,不计利息。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不计利息。

四、拍卖起始价和增价幅度

(一)本次探矿权出让为无底价拍卖出让,拍卖起始价为人民币肆仟壹佰万元整(小写:人民币41000000.00元)。

(二)增价幅度人民币50万元或50万元的整数倍,拍卖师可视竞价状况临时调整竞价阶梯。

五、竞买保证金

(一)参与本次矿业权竞买须交纳竞买保证金,金额为(大写)人民币捌佰贰拾万元整(小写:人民币8200000.00元)。

(二)保证金应在提交资质材料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银行账户(保证金交纳凭证同资格审查资料一同提交)。

六、拍卖出让文件获取

本次探矿权拍卖出让在咸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线下拍卖(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民之家四楼B428会议室),竞买申请人请于公告之日起至20251112日到咸宁市自然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或湖北昊天拍卖有限公司获取。

七、竞买申请

(一)报名方式:线下报名,竞买申请人请于公告之日起至20251112日到咸宁市自然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或湖北昊天拍卖有限公司递交报名申请。

(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5111217:00止。

(三)报名地点:湖北省咸宁市高新区旗鼓大道101号咸宁市民之家四楼C402室或湖北省咸宁市咸宁大道5号万通大厦703-705室。

(四)申请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人须到咸宁市自然资源出让服务中心查询拟申请人信息主体的信用信息情况,并进行竞买资质预审。信用主体合格并通过预审的申请人方可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供如下申请资料:

1.探矿权竞买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彩色扫描件加盖公章。

3.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公章)。

4.无不良行为记录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办理(加盖公章),并提供无失信行为承诺书。

5.竞买承诺书。

6.竞买保证金缴纳凭证。

7.申请购买本宗探矿权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全体股东书面确认书、公司章程。

竞买申请人在报名期限内持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办理竞买申请手续。

八、相关时间规定

(一)公告时间:20251016日—20251112日;

(二)提交资质材料截止时间:2025111217:00

(三)拍卖时间:20251113日上午1000

九、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和付款方式

探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清。拍卖成交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与出让人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在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竞得人支付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第一年度自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支付探矿权出让收益的30%,第二年度在同一个月(第一年度支付探矿权出让收益月份,下同)之前支付探矿权出让收益的30%,第三年度在同一个月之前支付探矿权出让收益的30%,竞得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竞得人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探矿权出让收益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探矿权,同时竞得人须按探矿权出让收益(成交金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十、重要事项要求与风险提示

(一)重要事项要求

1.竞买人在竞买前须出具承诺,承诺内容根据《湖北省矿业权出让交易实施细则》确定。

2.竞买人在报名时须缴纳竞买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820万元,保证金在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并缴清首期探矿权出让收益和相关费用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剩余保证金,不计利息。未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在竞买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款手续,不计利息。

3.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按照绿色勘查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勘查。

4.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开采时,须按照用地、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费用自理,未完善手续不能正常开工,以及因矿山建设和生产经营等活动造成群众矛盾等导致的损失,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5.竞得人在勘查开采过程中需遵守重要公路、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

6.此次出让成交价款仅为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包含矿区范围内山林、青苗、坟墓、道路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等其他费用。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向咸宁市财政局支付矿区前期勘查费用等566.85万元(账户:咸宁市地方财政库款,账号:171500000003271001,开户银行:国家金库咸宁市中心支库),向崇阳县财政局支付该矿权出让项目技术服务费用等24.30万元(账户:崇阳县财政专户,账号:565157550718,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崇阳支行)。

7.拍卖出让结束后,如竞得人不现场签订《成交确认书》、不按期(包括拒绝)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或未按约定的时间缴清前期勘查、项目技术服务等费用的,视为竞买人违约违规,出让人有权单方面视实际情况宣布竞买资格无效或解除成交确认书,由竞得人承担出让成交价20%的经济赔偿,视竞得人自动放弃竞得探矿权,取消竞得结果。

(二)风险提示

1.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2.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的,探矿权的出让人和竞得人应按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或产业政策调整对勘查开采的影响,竞得人应自愿承担该风险。

3.本次探矿权出让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竞买人应自行到探矿权区域踏勘,了解探矿权勘查范围的地质情况、资源赋存、土地权属、地上地下建设项目及区块周边条件等相关情况,费用自理。意向竞买人一经提交报名申请,即表示对出让探矿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及风险已经了解并自愿全部承担。

4.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竞得人领取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获得探矿权后,在勘查活动中如发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依法给予包括吊销勘查许可证在内的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竞得人承担。

6.非因出让人过失造成的探矿权损减(包含但不限于勘查区块面积缩减、勘查许可证废止、勘查许可证被吊销、出让合同终止等),出让人已经收取的探矿权出让收益、竞得人投入的勘查费用等一律不予退还或补偿。

7.竞买申请人提交申请之前,应当仔细阅读出让文件及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认为申请人对出让文件和探矿权现状无异议。对出让文件和探矿权现状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提出。

8.发生不可抗力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时,出让人可以终止交易,出让人和交易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相关事宜

(一)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二)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须主动向当地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咨询,了解项目前期工作等情况,了解后期开发和生产过程中涉及土地、林地占用或征用、青苗补偿、搬迁补偿等事宜。

(三)竞买时须承诺:若竞得该探矿权,在办理探矿许可证之前支付前期工作费用,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偿,按照绿色矿山建设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开发。

(四)其他有关事宜详见拍卖出让须知等出让文件。出让文件如有变更,将发布内容变更说明。

(五)本次矿业权出让有关交易过程事宜请咨询咸宁市自然资源出让服务中心(联系人:陈先生13329990656,张先生13986614825)或湖北昊天拍卖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哲18671153517);涉及矿业权本身有关事宜请咨询崇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人:汤先生18942963233)。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咸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网和《咸宁日报》同时发布。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出让服务中心

湖北昊天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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