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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乡村规划师下乡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7231/2021-39287 文  号 :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乡村规划师下乡服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11月2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1-29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咸宁市乡村规划师下乡服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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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乡村规划师下乡服务管理制度(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加强乡村规划人才建设,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提升农村生活品质,根据《咸宁市乡村规划师下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本制度。

一、乡村规划师的选聘派驻

第一条 乡村规划师主要从全市本系统内部选聘和中介机构推荐等方式产生。

第二条 选聘条件

(一)热爱乡村规划工作,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等。

(二)具备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三)学历和专业条件。优先选聘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园林等相关专业领域人才,且具有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原则上应从事相关专业工作3年以上。

(四)离退休人员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身体健康(男女不限)。

第三条 选聘方式。对本系统专业人才全面摸底后,组建分类分层的专业“人才库”。在此基础上,由市乡村规划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根据乡镇村需求进行统筹选聘与派驻,统一颁发乡村规划师下乡服务聘书,有效期暂定为1年,同时签订服务合同书。

承揽村庄规划编制项目的中介机构,由专委会统建“中介库”,按项目所在村对应推荐1名驻村服务专业人员,纳入乡村规划师下乡服务统一管理。

第四条 派驻方式。专委会按“1镇1师”、重点镇不少于2名的要求,统一镇级派驻;各县(市、区)局按“1村1师”要求,结合“中介库”统一村级派驻,并将“1对1”派驻清单报专委会备案。村级派驻不足部分,由专委会统筹填补派驻。

二、乡村规划师的职责要求

第五条 乡村规划师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组织编制村庄规划。对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产业谋划及实施措施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协助乡镇政府全面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统筹抓好乡村学校、医院(医务室)、电商物流、站、超市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污水与垃圾处理、乡村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三)协助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加强农村个人房规划管理。指导农房按照村庄规划布局进行选址和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建设用地范围,明确建筑位置、面积、层数和户型设计。推广农村住房样板户型,突出鄂南民居风格,加强建筑风貌管控。

(四)协助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所管理其他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对所在乡镇村区域内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工业商业等建设项目规划和重点地段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技术指导与把关。

(五)协助乡镇开展执法巡查。参与村庄规划实施过程跟踪与指导,确保乡镇村各项目按照批准的规划及建筑方案实施。协助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生态红线与历史文化保护、乡村风貌管控等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严格管控耕地“非粮化”。参与规划执法检查,对规划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协助完成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安排的其他乡村规划业务工作。

(七)向乡镇政府提出改进、提高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的工作建议意见等其他相关事务。

第六条 乡村规划师的工作要求:

(一)服务时间。原则上驻镇乡村规划师每个月服务天数不少于4天,驻村乡村规划师每个月服务天数不少于3天。

(二)聚焦主体职责。结合各级各部门政策导向和村民意愿与基层管理需求,指导目前已编和在编村庄规划方案进行质量优化;对尚未编制的,应结合实际情况指导有序推进,并提出合理化编制建议;协助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批;引导责任内各类建设活动、开发项目等按村庄规划实施。扮演好规划管理“技术员”角色。

(三)注重调查研究。经常性深入村庄、村湾、农户,开展定期走访,对责任区内总体现状、村庄规划和实施建设等情况应了如指掌。善于观察问题、发现问题,并从村庄产业发展、农房建设、设施配套、风貌管控、资源保护与利用、历史保护等不同角度撰写专题报告,提出应对措施、建议、路径等。扮演好乡村发展“研究员”角色。

(四)加强联系沟通。与县(市、区)综合协调人、乡镇政府、基层所、村(居)委会等保持密切联系,参与责任区内与村庄规划相关问题的协调跟进、协助解决。扮演好基层矛盾“协调员”角色。

(五)强化政策宣传。从乡村规划法规政策、规划编制成果、规划实施引导等方面,协助制作简单、通俗易懂的宣传画、宣传册、小本本等,驻村委、进村湾、入农房、贴上墙等。扮演好村庄规划“宣传员”角色。

(六)定期总结报告。每季度末前向专委会提交工作汇报,主要从村庄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等方面,汇报驻镇驻村服务总体情况,包括服务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每年12月提交履职报告,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乡村规划师应遵循以下职业道德操守: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选派人员必须爱岗敬业,长于学习,熟悉并运用乡村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等,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筑牢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 

(二)发挥特长,当好参谋。紧扣村庄规划编制、实施、监管等主体职责,充分发挥个人专业特长优势,参与咨询论证,为乡镇政府和村委会科学决策提供力支

(三)勤政为民高效服务。遵守纪律,态度诚恳,热情对待,保持优良传统作风,做到遇事不拖延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难必帮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四)清正廉坚守底线。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和廉洁守则,严于律己,严格公正不以权谋私,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从事或参与和乡村规划师职责相关的其他营利性活动等。

(五)文明履职服人。做到举止端庄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与基层群众和谐相处,坚决杜绝服务忌语和不文明行为发生。  

三、乡村规划师的待遇保障

第八条 受派驻乡镇政府、村委会应为乡村规划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相关费用的支出按照《关于市直驻村工作队相关事项补充规定》(咸财行发〔201692号)规定执行。

第九条 从本系统下派的驻镇驻村乡村规划师,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组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办文〔2018〕27号和省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办公室发《关于明确省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农队办发〔2018〕8号)以及市财政局《关于对<关于明确省驻农村工作队(扶贫工作队)有关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的回复意见》(咸财行复字〔2018〕0499号)文件精神予以执行。

第十条 从本系统下派的驻镇驻村乡村规划师,在年度核结果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符合条件的,向市局、各县(市、区)局推荐,列为后备干部、重点培养,优先选拔使用。

四、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市局和各县(市、区)局应分工协作,为驻镇驻村乡村规划师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加强业务指导、强化日常监管;各县(市、区)局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作为乡村规划师驻镇驻村综合协调牵头人,保障服务通道畅通,确保乡村规划师发挥作用。

第十二条 由专委会统筹乡村规划师选聘、任免、考核、动态管理、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技术交流、评优评先等。

第十三条 专委会综合村民、村(居)委会、乡镇政府等意见,对乡村规划师服务情况实行年度考核。从本系统选聘派驻的乡村规划师,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相关条款给予奖励;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可以续签服务合同;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不再续签。对中介机构推荐派驻的乡村规划师,考核表现突出的,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项目采购服务中作为加分条件,并进行适当奖励;考核不合格的,列入服务机构信用市场黑名单,限制参与相关规划编制项目采购服务。

统筹推进乡村规划师下乡服务,先试点后全面推行。2021年开展重点镇派驻服务试点;2022年逐步向一般镇和示范村扩展派驻;2023年在各县(市、区)乡镇村全面推行,实现乡村规划师下乡服务常态化。咸宁市市本级及下辖各县(市、区)城市开发边界外的乡镇及村庄,适用本制度。本制度(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管理制度的最终解释权归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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