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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件)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6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 011337231/2021-33872 文  号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主办件)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10-12 16:10:03

予以公开                                   B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6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曾斌代表:

您好!

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您提出的“关于破解乡村振兴土地制约发展难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市五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6号建议中提出“通山县的乡村振兴受到较大的制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破解。一是解决通湾公路拓宽用地问题;二是解决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问题;三是解决种养殖用地问题”。我局十分重视,通过与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通山县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等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各会办单位反馈的情况,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解决通湾公路拓宽用地问题

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批,且要按照要求进行补划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 )规定,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公路项目,一是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公路项目,包括《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明确的国家高速公路和国道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国防公路项目;二是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部分公路项目纳入受理范围:省级高速公路;连接深度贫困地区直接为该地区服务的省级公路。通湾公路拓宽不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自然资源部2021年6月2日印发的文件《关于加快推进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和城镇开发边界划定工作的函》(自然资空间规划函〔2021〕121号)要求,在确保能完成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前提下,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占用的耕地方可进行调整。通山县可以在本次永久基本农田核实整改补足工作中先按要求提供线性基础设施项目清单进行上报,请求省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咸政办电2021〕9)文件精神,县(市、区)、乡(镇、办)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承担起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责任。因此耕地保护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是当地政府的责任目前无法在全市范围内统筹补划。

二、关于解决乡村振兴项目建设用地问题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十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由此可见,法律已经有明文规定,可以实施“只转不征”模式,降低项目土地成本,助力乡村振兴。

三、关于解决种养殖业用地问题

种养殖业用地,实际上就是设施农业用地。根据《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省自然资源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自然资规〔2020〕4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一般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相应的行业标准合理确定。

作物种植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生产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5%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20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30亩。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的耳房,粮食、蔬菜、烟草和茶园等农作物种植园的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临时性烤烟、炒茶、果蔬预冷、葡萄晾干等农产品晾晒、临时性存储、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设施用地控制在400平方米内。

畜禽水产养殖中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畜禽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的10%以内,除生猪养殖外,最多不得超过15亩。看护类管理用房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

有条件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亩。其中,规模化养猪可适当扩大,但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面积的20%,最多不超过20亩。

经营者拟定设施建设方案,乡镇政府应按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涉及使用林地的,要办理使用林地许可手续。

通山是一个山多地少的地方,涉及的生态红线天然林林地和生态公益林林地。《湖北省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负面清单(试行)》(鄂林资〔2021〕30号)有关规定:“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或者批复的总体规划所包含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禁止占用公益林林地。”和“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批准的或者批复的总体规划所包含的道路、港口、机场、桥梁、通讯、水利以及城市供排水、供气、供电设施和服务于科教、文化、卫生的设施项目外,禁止占用天然林林地。”

为了项目建设能顺利推进,建议乡村振兴建设项目争取纳入省级相关部门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化、卫生等设施项目建设的总体规划。

为支持生猪养殖,做好生猪稳产保供工作,省市林业部门要求:一是严禁在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上进行规模化生猪养殖;二是生猪养殖使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宜林地的,可以由养殖企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林地承包方或经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这部分宜林地按不改变林地用途使用,不占用林地定额。养殖企业(户)从事养猪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三是生猪养殖确需使用除宜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的,需要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省林业局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生猪养殖申报项目,3天内完成审批。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理解,您的意见和建议必将更大地促进我们事业的进步,欢迎您一如既往地关心自然资源和规划事业。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7月20日   

    主 管 领 导: 宋坚强          联系电话:8158596

经办人姓名: 林军平          联系电话:8158688

 政 编 码:437100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代工委(1份)(含word电子版)

市政府政务督查室(2份)(含word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