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19-09325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7号建议主办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8-28 15:49
饶耀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好城中村困难群众住房难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阅研市城管委、咸安区人民政府会办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咸宁城区控违力度持续加大,违建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城市环境和城市面貌也在不断改善。2017年10月1日,《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颁布施行。管理办法明确指出,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心城区、园区以及其他需要严格控制区域的重点控制区,禁止新建、重建、改建和扩建个人住宅。这个政策的出台有利于重点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统一安排,也是提高城市形象、改善城市环境的一大举措。涉及部分困难人群要求在重点控制区内建房的刚性需求,我局建议如下:
由咸安区政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保障性住房。
由市城发集团按照管理办法要求,拟定城区D级危房土地收储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议后实施。
鉴于城区个人住宅建设和管理长效机制正在制定中,借鉴周边市州管理经验,对位于未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近期也无重点项目建设区域,且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鉴定为“D级”危房的个人住宅,按原位置、原层数、原面积的原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改造。
二、我局组织编制了《咸宁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设计导则》和《鄂南传统民居建筑设计图集》,旨在通过《图集》推广和“一法一则一图”的配套使用,鼓励城乡个人住宅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导则》及推荐的《图集》进行建设,对已选用并按照规划审批要求建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奖励办法给予奖励,积极引导我市个人住宅建设向“风貌特色化”迈进,传承鄂南历史文化,体现鄂南民居特色。
三、《咸宁市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规定“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引领、安全优先、风貌管控、集约用地的原则。”这四项原则的提出,就是要明确加强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就是要着重解决当前城乡个人住宅规划建设中存在的无规划审批、安全管理缺位、风貌管控缺失、土地资源浪费等主要问题。《办法》规范了城乡个人危(旧)房改造和拆迁安置建设行为,明确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个人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审批文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协同服务、便民利民的原则,依法确定申请建设个人住宅的审批程序以及所需材料”,强调了职能部门的职责和责任追究。
感谢您对城乡规划工作提出的宝贵建议,希望继续得到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咸宁市城乡规划局
201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