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19-09324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单位: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名 称: 关于对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4号建议主办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2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08-28 15:48
王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苗木补偿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经济发展较快,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均发生重大调整。从以前的“六城三区”到“一区两带三大四重五城”到现在的“一城十区二十景”。招商引资项目多,征收拆迁范围广。目前,我市城区范围征收主体单位有咸宁高新区、城投、交投、区政府和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各单位苗木征收依据不统一,征收价格不同,不可避免的造成苗木征收补偿征收难度大,控违难。
收到您的建议后,作为主办单位,我局党组十分重视,召开专题安排会,专项办理。
一、进一步规范征地苗木补偿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根据前期调研情况来看,我市城区包括高新区范围,征地主体有咸宁高新区、城投、交投、咸安区政府和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共5家单位。高新区、城投和咸安区政府在苗木征收补偿标准中是按《咸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5年度房屋重置价格表>及<2015年度苗木收购(补偿)价格指导表>的通知》(咸安政办发〔2015〕77号)执行,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管理委员会是依据2014年1月出台的《湖北咸宁梓山湖生态科技新城项目区苗木收购补偿标准》,交投集团在苗木收购过程中则是按照一事一议,多方参考评估后确定最终补偿标准。各单位的收购补偿标准不一样,并且参照执行的文件也是多年前出台的标准,与实际的市场行情脱节。因此,该建议提出非常及时,十分必要。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苗木征收补偿标准不统一。从调研情况看,各单位依据的苗木补偿标准过低,如桂花、大红叶石兰、杜英收购价格较高;杂树、果树规格细分不够;苗木地径、蓬径不统一;同时存在多品种执行同一参考价格,导致苗木收购价格与市场行情相差较大。
二是打击抢栽抢种行为力度不够。据了解,在征地过程中违法抢栽抢种的问题普遍存在,抢栽抢种成本低、利益大,导致少数群众钻空子,想尽办法抢栽抢种谋求利益。并且部分区域项目多,范围广、控违专班人员有限,管控难以到位。
三、加强进一步规范征地苗木补偿工作的措施
一是统一征地苗木征收补偿标准。以市政府名义出台相关规范文件,统一各平台公司、县(市、区政府)等各级征收主体的征收补偿标准。针对各类苗木种类、规格制定详细的补偿标准,实行一树一价,细分苗木品种,统一规格地径、胸径、蓬径及高度,苗木收购指导价并定期更新。遇到比较特殊的种植物,名贵中药材、新兴物种、国外引进的特殊植物等,可以由项目实施方聘请相关专家进行鉴定确定征收补偿价格。
二是加强政府管理职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是本辖区规范征地补偿严打“抢种”等行为的责任主体。各级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构建起发现、报告、制止和强制清理“抢种”等行为的工作机制。在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收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好批前告知、批后公告。
三是加大打击“三抢”行为力度。对规划区范围内的抢栽、抢种一律清除,不予补偿。同时,要以乡镇为单位,建立乡镇、村、组三级联合整治“三抢”行为监督网络。凡发现“三抢”行为,涉及乡镇、村要与执法部门密切配合,给予严厉打击,形成齐抓共管局面。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征地拆迁主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明确在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公布后,严格按照《刑法》中关于“抢栽、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的规定。广泛深入宣传打击“抢种”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公开曝光严重“抢种”等违法典型案件。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