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1337231/2020-10492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其他;财政 发文单位: 财务科
名 称: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标准清单 发布日期: 2020年07月2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07-27
咸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标准清单 | ||||||||||||||||||||
项目 | 缴费单位 | 收费依据 | 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军事用房;政府投资公益项目及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第二类以外的财政全额预算单位办公、业务用房 | 2.非营利幼儿园(托儿所);九年义务教育教学用房,高中、职业学校、高校教育教学用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医院、疗养院诊疗、教学、科研及办公用房 | 3.工业项目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工业仓储物流项目仓库及其配套设施;工业项目科研、食堂、办公、非成套职工集体宿舍等用房 | 4.工业项目内配套职工宿舍、专家楼;产权为学校的校内职工宿舍;政府指定拆迁安置房 | 5.房地产开发项目(含配套的社区用房);经营性用房以及不在前四类项目范围内的其他建设项目 |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政策标准 | 执行标准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性基金)(元/㎡,建筑面积) | 建设单位 | 鄂财函〔2003〕252号、鄂财法〔2016〕20号 | 55元/㎡ | 免 | 55元/㎡ | 免 | 55元/㎡ | 免 | 55元/㎡ | 免 | 55元/㎡ | 按标准执行 | |||||||
2 | 耕地开垦费 | 用地单位或个人 | 省政府鄂政发〔1999〕52号 | 使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倍; | ||||||||||||||||
使用其他耕地的,耕地开垦费为土地补偿费总额的1倍。 | ||||||||||||||||||||
3 | 土地出让价款 | 受让人 | 国务院令第55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 |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 ||||||||||||||||
4 | 矿业权收益 | 矿业权人 |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综〔2017〕35号 | 协议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 ||||||||||||||||
招拍挂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 | ||||||||||||||||||||
5 | 采矿权使用费 | 采矿权人 | 国务院令第241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 |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
6 | 探矿权使用费 | 探矿权人 | 国务院令第240号 | 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
7 | 土地出让金 | 受让人 | 国务院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6〕114号 | 个人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出让金按两个规范收取; | ||||||||||||||||
个人借用老铁路土地现申请办理出让转让手续的出让金按标定地价70%收取;单位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的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20%收取(对于低保户、困难户、残疾人经调查核实属实可适当优惠,但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10%);个人新增建设用地(拆迁还建)出让金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 ||||||||||||||||||||
8 |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 | 房屋所有权人 | 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鄂价工服〔2017〕7号、财税(2019)45号 | 80元/套 | 按标准执行 | 80元/套 | 按标准执行 | 80元/套 | 免 | 80元/套 | 免 | 80元/套 | 按标准执行 | |||||||
2.不动产登记费(非住宅类) | 550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550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550元/件 | 免 | 550元/件 | 免 | 550元/件 | 按标准执行 | ||||||||||
3.不动产登记费(更正、异议、变更) | 住宅40元/件 | 免 | 住宅40元/件 | 免 | 住宅40元/件 | 免 | 住宅40元/件 | 免 | 住宅40元/件 | 免 | ||||||||||
非住宅275元/件 | 非住宅275元/件 | 非住宅275元/件 | 非住宅275元/件 | 非住宅275元/件 | ||||||||||||||||
4.不动产登记证工本费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按标准执行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按标准执行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免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免 | 10元/本(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 按标准执行 |